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6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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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字第16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63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鍾佳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10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本院已於民國112年6月19日送達「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函」予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請其於3日內針對本案定應執行刑之案件表示意見,直至本案裁定時,仍未收受受刑人之意見表示,有本院112年6月16日院高刑戌112聲1633字第1120003491號函、送達回證、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本院卷第43至54頁),合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妨害秩序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刑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定有明文。又按二裁判以上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因與刑法第54條及司法院院字第1304號解釋所謂數罪併罰之各罪中有受赦免或因刑法不處罰其行為而免其刑之執行,致僅餘一罪之情形有別,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16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受刑人因妨害秩序等案件,先後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且各罪俱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110年7月5日)前所為,就上開各案犯罪事實為最後判決之法院復為本院,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各編號之判決書附卷可稽。又雖如附表編號1部分已執行完畢(本院卷第39頁),揆諸前開說明,亦無妨於本院就已執行完畢部分與餘罪定應執行刑。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之刑,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經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妨害自由案件,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為妨害秩序案件,罪質不同,且附表編號1所示犯罪時間為107年9月13日、附表編號2所示犯罪時間則為109年3月28日,犯罪時間有所間隔,另觀諸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犯行係於108年4月8日開始偵查、109年9月29日偵查終結,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5568號起訴,而附表編號2所示犯罪時間為109年3月28日,顯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案件偵查中所為,又受刑人於附表編號2所示案件審理期間,復再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妨害自由、妨害秘密、恐嚇取財得利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1年2月17日偵查分案,於112年5月17日偵查終結以111年度偵字第4164號追加起訴,現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10號審理中,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本院卷第39至42頁),堪認其治觀念顯然薄弱,未能深切正視己非,並彰其自我約束能力不足之人格特性,暨其所犯之不法內涵及侵害法益程度等情,並權衡其行為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因素;再參酌受刑人並未回覆本院函詢時就定應執刑之意見,詳如前述,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邱滋杉
法官邱瓊瑩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嬿如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附表:
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妨害自由妨害秩序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7年9月13日109年3月28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5568號士林地檢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87號、109年度偵字第18333、1873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士林地院臺灣高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533號111年度上訴字第4397號判決日期110年6月1日112年3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士林地院臺灣高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533號111年度上訴字第4397號確定日期110年7月5日112年3月30日得否易科罰金是是備註士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273號(已執畢)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65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