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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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5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5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駱韋喬被告江明純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妨害秩序案件(110年度訴字第5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駱韋喬 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前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江明純(下稱被告)因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8333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該署檢察官訊問後,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駱韋喬(下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即將被告釋放等節,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點名單、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附卷可參(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8333號卷第375、423至424、433頁)。茲被告遭檢察官起訴後,經本院合法傳喚被告,及依據具保人住所合法通知具保人督促被告到庭,惟被告仍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具保人亦未帶同被告到庭,再經本院囑託員警拘提被告,亦拘提無著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3份、報到單、本院111年3月14日拘票及報告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111年4月21日新北警汐刑字第1114251151號函暨所附之本院上開拘票與報告書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110年度訴字第556號卷【下稱本院卷】第201、203、205、207、223至237頁);復查無被告有在監在押之情形,亦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可考,足認被告已有逃匿之事實。從而,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蕭文學
法官林正忠法官葛名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曾韻蒔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