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2年度嘉小字第505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嘉小字第50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陳俊雄
複代理人  許純瑛
被   告  鄭書林
       陳柔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伍佰叁拾柒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書記官王立梅
附表:
┌───────┬───────────┬────────┐
│本金(新臺幣)│逾期利息計算│違約金計算│
├───────┼───────────┼────────┤
│16,537元│1.自民國101年10月1日起│1.自民國101年11│
││至102年5月2日止按週│月2日起至102年5│
││年利率1.83%計算。│月2日止,按週年│
││2.自民國102年5月3日起│利率1.83%之10%計│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算。│
││2.83%計算。│2.自民國102年5月│
│││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2.83│
│││%之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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