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易字第190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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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易字第19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九О四號
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
己○○選任邱晃泉辯護人右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等案件,不服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三0號,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五四二八號、八十八年度偵續字第二五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三百十條前段規定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五0九號解釋亦著有解釋;是刑法第三百十條誹謗罪及同法第三百十三條損害信用罪,係以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明知為虛偽不實,並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壞貶損他人名譽、信用之事為構成要件,若行為人係基於誤信有此事實,而指摘說明其主觀上所誤認之事,縱令該誤認之事已足以毀壞貶低他人在社會上之人格評價,仍因行為人主觀上欠缺毀損他人名譽、信用之犯意,以致其行為與法律所規定之構成要件未盡相符,均難科以行為人各該罪責。
三、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甲○○、乙○○、己○○共同涉有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二項誹謗罪嫌及同法第三百十三條損害信用罪嫌,無非以告訴人 鴻友 公司負責人丙○○之指訴,及卷附之相關財訊快報影本、鴻友公司年報、同業財比率分析資料可証,且被告乙○○、己○○等人未經查証,即於財訊快報中,指稱鴻友公司為績劣股,鴻友公司作假帳等語,顯已逾越適當評論報導之限度,且被告甲○○於接獲鴻友公司委託人寄發之要求更正並登報公開道歉之存証信函後,仍任由乙○○、己○○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六月八日及六月十一日之財訊快報中為有關損害鴻友公司及丙○○名譽及信用之報導為其論據。訊據被告甲○○、乙○○、己○○等固坦承其等分別為財訊快報之社長、副總編輯、線上記者,先後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一日、同年五月二十七日、同年六月八日、六月十一日之財訊快報上報導及評論有關鴻友公司之股價、財務狀況及公司營運上之消息,惟均堅決否認其等有何毀謗及損害鴻友公司及丙○○信用等犯行,被告甲○○辯稱:其係財訊快報社長,負責財訊快報之行政業務,關於財訊快報有關之報導均由各相關記者採訪消息或為評論,再交由總編輯及副總編輯審核後定稿,再行刊登,其並未加以過問,不能因其係財訊快報社長即認其犯罪等語;被告乙○○辯稱:其係財訊快
報副總編輯,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一日財訊快報第二版主筆室專欄係其所為之報導,該報導之內容係依據鴻友公司發布之報表上數據所寫,鴻友公司八十一年虧損,但自八十二年後開始獲利,故在該文章內亦具體認明鴻友公司轉型有成,均係客觀報導,另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及六月十一日兩篇報導亦其所書,因為鴻友公司在八十六年第四季總營收為二十八億,八十七年第一季總營收為二十一億,衰退達百分之二十五,但公司營利率確從百分之一點七上升到百分之十六點二,我們認為有疑慮,且跟其他生產相同產品之全友公司、力捷公司比較,也是反常,故才特別鴻友公司之營收狀況加以報導,為善盡媒體報導功能,以保護讀者及投資人權益,並非故意妨害鴻友公司及丙○○名譽及信用等語;被告己○○辯稱:其係財訊快報線上記者,八十七年六月八日之報導為其所寫,當時係根據鴻友公司公告之五月份營收與同年第一季之營收差距極大,由第一季之極佳獲利變成虧損,故發布該篇報導,乃本諸其專業上之確信而為,事後亦證明鴻友公司於八十七年第二季營收果出現大幅異常變動,獲利大幅衰退,並出現鉅額虧損而調降財測,鴻友公司之股價亦呈大幅波動,由高檔迅速下跌,其所為之報導係基於証券市場之確信,以保護大眾投資人,係符合事實之預測與評估,並非在妨害鴻友公司、丙○○之名譽及信用等語。
四、經查:
(一)按鴻友公司係於八十六年一月正式在台灣証券交易所掛牌開上市,為一上市公市,一般投資人及投資法人均可經由集中交易市場,公開下單買賣鴻友公司股票,鴻友公司依照主管機關規定所公告之財務報表及相關資訊,均為投資人是否投資該公司股票之重要參考,攸關各投資人之利益及資本市場之健全,與公眾利益實有重大關,告訴人丙○○係鴻友公司負責人,對公司營運情形當知之甚稔,其對鴻友公司所為營運方向、未來展望及公司營收、獲利之臆測及發言,均為投資大眾所關切,並引為是否買賣鴻友公司股票之重要依據,而財訊快報係國內重要之証券、財政、經濟方面專業平面媒體,對國內証券市場及上市公司相關之資訊之分析、報導及評論,乃其主要業務事項,故財訊快報對鴻友公司之各項報表上所顯示之公司營收、獲利以及庫存之變化,所為之分析報導、評論,乃係盡其專業媒體之言責,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五0九號解釋觀之,財訊快報引述鴻友公司之各季財務報表及年報所為之報導、評論之資料是否真實,有無虛構各項數據,或故意歪曲事實,作不實之臆測及推論,均攸關被告等犯罪之是否成立。
(二)鴻友公司係於七十七年十月間設立登記,主要以生產掃描器及電腦相關產品為業,於八十三年九月間,經增資並依法補辦公開發行手續,成為公開發行公司,繼於八十六年一月間,經証券期貨管理委員會(下簡稱証期會)及台灣証券交易所(下簡稱証交所)核准上市,鴻友公司於八十三年九月公開發行前,於八十一年度之營收係屬虧損,公開發行後,自八十三年度起迄八十六年度止,每年每股盈餘分別為新台幣(下同)八.三七元、六.六三元、六.一六元及三.六元。鴻友公司上市後第一年即八十六年度之營利情形,依鴻友公司委託之會計師,依據流通在外加權平均股數計算每股盈利情形,八十六第一季每股營利O‧四元,前二季每股營利共一‧一一元,前三季每股營利一‧六七元,嗣因八十六年度新台幣兌換美金匯率,由二十八元貶為三十二元左右,致鴻友公司獲取鉅額匯率價差,全年之獲利大幅提高至每股三‧六元;另至八十七年第一季,依鴻友公司製作之季報所載,每股營利高達一.七六元,前二季營利則降為每股O‧五一元,前三季則為O‧O四元,有鴻友公司八十六年度財務年報及八十七年度第一季至第三季之財務季報、八十七年度財務年報各乙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外証物);苟依較易為一般投資人了解之期末股本計算法計算每股獲利,則鴻友公司於八十六年第一季每股稅前營利為O‧二元,第二季為每股O‧六九元,第三季為每股O‧四五元,第四季為每股一‧五三元,業經証人即鴻友公司簽証會計師戊○○、丁○○於原審証述在卷(見原審卷第二三0頁至第二三二頁),復經被告乙○○、己○○等供明在卷,告訴人丙○○亦不否認上情,是鴻友公司在八十六年第一季至八十七年全年之營收及獲利情形,應堪認定。
(三)依本院向財政部証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下簡稱証期會)所調取之鴻友公司八十六年度及八十七年度之年報各季季報所示,鴻友公司八十六年第一季至第四季之銷貨收入各為十四億八千四百四十一萬九千元、十三億九千八百九十八萬五千元、十四億七千二百三十六萬四千元、二十八億八千五百三十八萬四千元,全年銷貨總收入為七十二億四千一百十五萬二千,各季每股獲利分別為O‧四元、0‧七一元、0.五六元、一.八四元,全年獲利計為每股三.六元,八十六年存貨貨總額為十一億六千七百萬一千元,當年鴻友公司百投資分之百之子公司,美國鴻友公司計虧損二千三百四十九萬八千元,德國鴻友公司獲利一百四十九萬元,營益率百分之七。至八十七年上半年之銷貨收入各為二十二萬五千五百三十六萬七千元、十二億六千六百零五萬元,每股獲利各為一.七六元及虧損0.七五元,上半年每股獲利減少至0.五一元,八十七年第一季鴻友公司之營益率為十六.二%,上半年之營益率則降為一0%,鴻友公司在八十六年第四季之銷貨收入為二十八億八千五百三十八萬四千元,至八十七年第一季之銷貨收入則降為二十二萬五千五百三十六萬七千元,較八十六年第四季大幅減少二三.九%,然其毛利率卻由九.四%大增為二三.一%,營益率亦由一.七%增加至十六.二%,大增十四.五%,有鴻友公司八十六年度、八十七年度年報及八十六年第一季報、半年報、前三季報、八十七年第一季報、八十七年半年報在卷可按(見卷外証物),而鴻友公司之銷貨,由台灣鴻友公司直接銷貨之亞太地區、澳洲、紐西蘭等地,占總銷貨之百分之十,台灣鴻友公司銷貨予美國鴻友公司及德國鴻友公司之銷貨則占百分之九十,業據告訴人丙○○供明在卷,鴻友公司生產之掃描器等各項產品,銷售予美國及歐洲各國,均由台灣鴻友公司以投資百分之百之美國鴻友公司及德國鴻友公司負責,各自成立獨立之公司,財務、營業均屬獨立,鴻友公司於製作各期季報及年報時,固將美國鴻友公司及德國鴻友公司之營、虧情形,列載於各季報及年報中,然鴻友公司負責簽証之會計師戊○○、丁○○對美國鴻友公司及德國鴻友公司之財務報表並無查核權,僅能依美國鴻友公司及德國鴻友公司所交付之各季報及年報內容加予載列於鴻友公司之各期季報、年報中,業據証人戊○○、丁○○於本院調查時供明(見本院卷第一三四頁、第一三五頁),依此,鴻友公司之簽証會計師既對美國鴻友公司及德國鴻友公司之報表無審核之權,而各該報表中,亦僅記載鴻友公司與美國鴻友公司、德國鴻友公司間之應收帳款、該二子公司之每季及每年之營虧情形、該二子公司之股權變動等項,對美國鴻友公司、德國鴻友公司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等攸關子公司之經營實況之財務報表均未附列,自無從查知該二子公司實際營業成本、銷貨收入、利息負責及存貨情形,對鴻友公司如何銷貨予鴻友公司、德國鴻友公司,其銷貨之價格是否偏高,以增加子公司之進貨成本,減損子公司之營益率,俾提高鴻友公司之營益率,致使鴻友公司在八十七年第一季之獲利呈鉅額之增加,即非無疑,否則為鴻友公司之銷貨收入自八十六年第四季之二十八億八千五百三十八萬四千元,降為八十七年第一季之二十二萬五千五百三十六萬七千元,而其毛利率竟由由九.四%大增為二三.一%,營益率亦由一.七%增加至十六.二%,大增十四.五%,洵呈異常波動,雖告訴人指稱係由鴻友公司在八十六年下半年起推出A4─FB306(041)及A4─FB612(047)兩種平台型掃描器新產品,該兩款主力產品,係以EPP介面取代SCSI介面,具有容易安裝及價格便宜之市場競爭優勢,因些造成此二產品銷售量大幅成長,於八十七年第一季仍有高毛利情況,其中A4─FB306(041)型,於八十七年第一季鴻友公司及子公司合併平均毛利為二七.七二%,A4─FB612(047)型,則為四七.七八%,八十七年第一季延續八十六年此二型掃描器持續熱賣,故鴻友公司於八十七年第一季營益率有高達十六.二%之豐碩成果云云,果告訴人丙○○所供屬實,則鴻友公司之子公司即美國鴻友公司及德國鴻友公司,亦應因該二款新型產品之推出致有高獲利、高營益率,然為何美國鴻友公司於八十七年第一季仍虧損三百二十六萬六千元,德國鴻友公司於八十六年度全年仍有一百四十九萬元之獲利,至八十七年第一季非但未有獲利,更進而虧損達二百零九萬一千元,亦有鴻友公司八十六、八十七年年報及八十七年第一季季報在卷可憑,與告訴人丙○○前開所供情節大相逕庭,不惟無所謂高達二七.七二%及四
七.七八%之毛利,更是發生虧損?然鴻友公司在其主要之子公司美國鴻友公司及德國鴻友公司於八十七年第一季均呈現虧損之情形下,為何獨有鴻友公司本身尚有高額獲利,甚且營益率竟高達十六.二%?再者,鴻友公司於八十七年第二季之銷貨收入,更進一步萎縮至十二億六千六百零五萬元,並出現每股0.七五元之虧損,使鴻友公司上半年之每股獲利減少至0.五一元,與同年第一季之高獲利、高營益率相比,顯有天壤之別。然觀諸同期之國內另二生產掃描器之大廠力捷公司及全友公司之營收及獲利狀況比較,力捷公司八十六年全年之銷貨收入為一百四十七億零四百八十萬一千元,每股獲利三元,八十七年第一季銷貨收入為四十億九千三百八十七萬四千元,每股淨損0.五元,營益率為負一%,第二季銷貨收入為三十七億六千六百六十七萬一千元;全友公司八十六年全年銷貨收入為三十八億五千八百七十七萬六千元,每股獲利一.七元,八十七年第一季銷貨收入為十四億二千一百二十萬五千元,每股獲利0.四九元,營益率七%,第二季銷貨收入為十二億九千七百四十五萬七千元,該二公司在八十七年第一季及第二季之銷貨收入雖亦呈衰退現象,然衰退之幅度並不如鴻友公司在八十七年度前二季之暴起暴落,亦有力捷公司及全友公司八十六年年報、八十七年第一季財務報表、第二季財務報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外証物)。
(四)被告己○○依據鴻友公司於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所公告第一季財務報告表,與國內相同生產掃描器之另二大廠全友公司、力捷公司公布之第一季財務報表相互比較參酌,以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一日,在財訊快報第二版「主筆室專欄」以「未來是精選個股投資的年代」為題,分析報導:「:﹕昔日的續劣股,股價在業績轉型有成,有時候並不容易被市場取信,例如美式,儼然已有績優股架式,可是昔日因大股東夥同市場主力大炒自家股票,美式轉機有成,可是市場並不太領情,同樣的,過去一皮虧損的鴻友,今年首度本業居然大賺三.四七億,在掃描器廠不賺錢之際,鴻友首季營益率竟達一六.二%,這麼高的營益率大家都存疑,假如鴻友第二季弄出一個虧損,那麼大家都會相信鴻友第一季是做假帳,假如是這樣丙○○一生的聲望就沒了,未來丙○○如何使鴻友保持高獲利,且讓大家拭目以待,上市公司經營者形象建之不易,若是稍不小心,聲望就沒了。」等語,依被告己○○該文所載內容觀之,該文中並非誹謗鴻友公司係一「績劣股」,而係對營業曾經虧損之公司之比喻,其目的在勸說上市公司之經營者,應如何維護公司形象,以免公司努力轉機有成後,因先前之不當炒作股價,而仍不為投資大眾之認同,並舉美式公司為例,再談及鴻友公司於八十七年第一季之營益率高達一六.二%,與國內生產掃描器之大廠全友公司及力捷公司之營益率分別為七%及負一%相較顯然偏高,而依國際市場對掃描器之需求及價格觀察,自八十七年度以後,掃描器因各廠之削價競爭,毛利及獲利狀況每下愈況,逐年發生虧損,而鴻友公司在八十七年第一季竟反常產生高營益率,每股獲利亦高達一.六七元,故對鴻友公司在八十七年第一季之高營益率及高獲利產生質疑,進而據此推測,並對鴻友公司及其負責人丙○○提出建言,表示鴻友公司如在八十七年度第二季,如自第一季之高營益率、高獲利,突然大幅衰退,甚至產生虧損,則易使大眾對鴻友公司第一季之高營益率、高獲利產生懷疑,並進而使投資大眾對鴻友公司第一季帳目,有作假帳之連想,更進而依該推測結果,希望鴻友公司負責人丙○○能繼續維持鴻友公司之高獲利,以免稍有不慎,致使建立不易之聲望毀於一旦,就該文全篇意旨為綜合觀察,被告己○○應無故意為文指摘鴻友公司為「績劣股」或「鴻友公司作假帳」之行為,僅在善盡報導証券投資媒體督促上市公司正派經營,縱偶有虧損,仍應努力轉型有成,更應該財務透明,繼續維持公司之營利,建立取得不易之公司及經營之良好形象,以善盡經營者之責,保護投資大眾之交易安全,矧鴻友公司於八十七年第二季(包含)之後,公司之銷貨收入、營益率及獲利即極速下降,並自該年第二季起,即發生虧損(即第二季虧損0.五一元),與被告己○○本篇報導所評論及推論之情形亦相吻合,足徵被告己○○此篇報導並非無的放矢,而係有所依循,有其所本,該文全篇報導,應屬正面之評論,殊難以故意誹謗及妨害鴻友公司及丙○○信用論之。
(五)被告乙○○確曾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在財訊快報第二版以「NDF對股市反彈殺出變化球」為題,在文中報導「﹕﹕像鴻友公布第一季獲利三.七二億,營益率高達十六.二%時筆者便曾質疑,事後更發現部分大股東在去年十一月增資除權後便一路賣股票,董事長丙○○減了五十一萬股,有一名董事 陳振田 在去年增資前還持有一百二十萬五千六百零一股,到了今年四月,僅剩六十九萬一千零四十三股,另一名董事 馮德正 增資前持有一百五十一萬五千零六股,但四月時僅持有一百零八萬零十四股,鴻友在四月第一季業績公布前後股價曾兩度攻抵九十四元,十七.九億的股本,成交量單日卻出現三萬三千一百零九張,高達十八.四四%的股本週轉率,整個事件湊在一起,實在不令人為小散戶擔憂。﹕」等語,業據被告乙○○坦承在卷,復有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在財訊快報第二版影本在卷可憑,而鴻友公司之董事長丙○○及董事陳振田、 馮德正確 曾於財訊快報所載時間內,在公開市場上賣出前開持股,亦有被告乙○○提出之統計表乙份在卷可參(見第一五四二八號偵查卷第三十七頁至第四十頁),告訴代理人亦不否認該情,參以鴻友公司之股價,於八十七年四月九日及同年五月四日之收盤價均為九十四元,其間之單日成交量亦曾高達三萬三千一百零九張,有鴻友公司日線圖乙份在卷可憑(見第一五四二八號偵查卷第一0三頁),顯見被告乙○○前開有關鴻友公司董事轉讓股票及股價、成交量之報導均屬無誤,而鴻友公司為一股票上市公司,董監事股權之轉讓,及股價之波動、成交量之多寡,均攸關投資大眾之權益,財訊快報復係証券相關之專業平面媒體,負責據實報導及評論各上市公司相關產業消息,財務狀況,股權變動,股價波動之社會責任,以保護投資大眾知的權利,進而改善投資大眾之觀念,維護証券交易市場之正常運作,被告乙○○為財訊快報之記者,在其評論之文章中,就鴻友公司董事轉讓股票及股價、成交量之變化為事實上之評論,並呼籲一般投資大眾應注意大股東出脫持股,並為小額股市投資憂心,僅在善盡專業媒體報導評論之言責,既無虛構事實,妄加評論,或歪曲事實,惡意中傷情事,殊難遽以誹謗及妨害信用罪責相繩。
(六)被告己○○復於八十七年六月八日之財訊快報第十版報導:「鴻友科技公司週六公告該公司五月份營收金額僅一.六七億,不僅較去年同期衰退六五%,且較四月份的五.八億元大幅下降,由於公告的營收數字,跟前幾個月的差異實在太大,很多投資人甚至打電話向報社求証,顯然業績的表現頗令市場訝異,鴻友五月份營收公告後,市場早先質疑該公司今年第一季的超高營收及獲利率的內涵意義,也初步獲得驗証,鴻友公司第一季業績大好,而五月份的營收大幅衰退,配合該公司股價在五月四日創下波段高價九十四元,而營收公告後,卻又正值該公司股票將除權而停止融券買賣,時點上的銜接相當微妙,只是,鴻友公司業績及股價波動如此大,丙○○恐怕失去的會更多。鴻友科技今年第一季的營收為二十二.五五億元,較去年大幅成長五二%而單季的營業利益率竟高達十六.二三%,遠較全友的0.五%及力捷的負0.六%為高,﹕﹕鴻友第一季的超高獲利水準,恐怕有些文章,至少將來的持續力道將有待觀察。果然今年四月份鴻友的單月營收即降為五.八億元,五月份更劇降為一.六七億元,相較去年十二月的一0.五億元,今年一月份的七.二億元,二月的八億元,三月的六億元,呈現崩鐵式的滑落,顯然其中海外子公司庫存比例的調整,情形恐怕相當嚴重。﹕﹕對於鴻友五月份的營收數字,為何會那麼離譜?由於六日適逢週末,記者無法取得鴻友公司的解釋,不過,市場一直盛傳鴻友第一季由於大量將產品出貨給海外子公司,使得第一季的營收數字相當亮麗,然而子公司產品消化大幅未如預期,因而使鴻友第二季的業績受到大幅影響,由於海外子公司存貨問題,將會在該公司的半年報上顯露出來,因此投資人不妨密切注意鴻友第二季的財務報表數字﹕」等語,被告己○○所為之前開報導,係依據鴻友公司八十七年第一季之財務季報季及八十七年四月及五月份所供布之營收數字所作的評論,其中對鴻友公司八十七年第一季各月之營收七.二億元、八億元、六億元,至同年四月份及五月份極劇下降為五.八億元及一.六七億,因時值週末致被告己○○無法向鴻友公司求証,而依據各該月份之營收數據,及市場傳言:「鴻友第一季由於大量將產品出貨給海外子公司,使得第一季的營收數字相當亮麗,然而子公司產品消化大幅未如預期,因而使鴻友第二季的業績受到大幅影響」云云,而為前開報導並提醒投資大眾密切注意鴻友公司第二季財務報表上有關海外子公司之存貨問題,即無不當之處,且依本院前開所論(即理由四(二)),鴻友公司於八十七年第一季之銷貨收入及高營益率,顯與國內相同生產掃描器之大廠力捷公司及全友公司迥異,而告訴人丙○○所稱係因鴻友公司搶先開發新產品上市致獲有高利潤云云,由其子公司美國鴻友公司及德國鴻友公司八十七年第一季各虧損三百二十六萬六千元及二百零九萬一千元情形觀之,告訴人丙○○前開所供顯非實情,鴻友公司在銷貨額占鴻友公司總營業額之百分之九十之海外子公司美國鴻友公司及德國鴻友公司均呈虧損下,而鴻友公司猶能在八十七年第一季仍有每股高達一.六七元之獲利,營益率亦高達十六.二%,其原因應係鴻友公司對該二家海外子公司之美國鴻友公司及德國鴻友公司大量出貨,並提高其產品出售予該二家子公司之單價,使鴻友公司在會計帳目上呈現高額獲利及高營益率之表象,否則鴻友公司在八十七年第一季如何能有如此亮麗的獲利表現?再參諸証期會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八九)台財證(一)第三二二六七號函及函附之新聞稿亦載明:「鴻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報現金及轉換公司債增資發行新股乙案,核該公司似涉持有大量短期性資金之情事,且其八十六年、八十七年上半年度應收帳款及存貨皆偏高,另有銷貨集中於子公司之風險存在,﹕」云云,有該函及新聞稿各乙份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三十九頁、第四十頁), 益徵 被告己○○前開報導非屬無稽。
(七)告訴人鴻友公司及丙○○復指稱鴻友公司於八十七年六月六日寄發存証信函予財訊快報社長甲○○,要求財訊快報就前此之各次有關鴻友公司負面報導為更正,並公開道歉後,財訊快報非但未為任何更正或道歉,復於八十七年六月十一日,於被告乙○○於財訊快報第二版報導:「﹕大股東誠信出問題的,股價跌幅都相當慘重。鴻友寫下電子業最不良的示範作用,一家上市公司營收很少像鴻友這般,一下子上堂,一下子下地獄。﹕﹕若是大賺之後迅速大貶,那麼第一季就有作帳之嫌了,﹕鴻友先是高懸第一季的高獲利,誘使散戶高價跟進﹕」云云,並以此報導回覆告訴人之存証信函,據以主張被告等顯有故意誹謗及妨害告訴人信用之犯罪故意云云,被告乙○○亦不否認其於八十六年六月十一日財訊快報第二版「主筆室」專欄以「道德與誠信─七股東不可專門製造啤酒泡沫」為題,在該專文中為前開評論及報導,然依被告乙○○在該專欄所為之評論係論以:「﹕﹕這次電子股狂跌,大股東誠信出問題的,股價跌幅都相當慘重。鴻友寫下電子業最不良的示範作用,一家上市公司營收很少像鴻友這般,一下子上堂,一下子下地獄的。鴻友是在八十五年底舉行競價拍賣,當時參與的法人多達一百三十多家,底價是六十三元,卻衝高到九十元以上,鴻友在上市之前,該公司董事長丙○○指出,鴻友連續四年,每年每股盈餘達四元,他特別強調鴻友未來每年可以保証成長四成,鴻友在上市之前媒體評價極高,同年經濟日報也專訪丙○○先生,標題是『鴻友科技脫胎換骨,年年大賺』,鴻友在上市後股價一口氣衝到一九九元。可是到了去年八月鴻友突然宣布調降盈餘目標,調幅達二十%以上,鴻友股價就從一九九元跌到四五.一元,鴻友股價大漲又大跌,嚇壞了所有投資人,也使投資人對鴻友刮目相看,八十六年鴻友預估獲利七.九億,最後結算卻只有五.五億元,而這其中鴻友又借助了二.七七億元的業外收益,才有五.一五億元的獲利數字,去年一整年鴻友的本業獲利只有三.三八億元,而今年第一季鴻友的本業獲利即高達三.四七億元,在掃描器市場殺價猛烈,上市公司獲利普遍不佳
之際,本報對鴻友的獲利一方面『寄以厚望』,一方面也提醒投資人宜慎防鴻友有『調降盈餘目標』,股價重挫的前科,﹕」、「再看同業表現,力捷今年第一季營益率是負0.六%,過去力捷表現都不輸鴻友,如今是力捷虧損,鴻友大賺,而老牌的掃描器大廠全友今年營益率只有0.五%,幾乎沒有什麼賺錢﹕﹕,在同業都沒賺錢,唯獨鴻友大賺的情況下,本報也指出,假如鴻友今年其他三季都能保持今年首季般的高獲利,鴻友股價在八、九十元也值得投資,而丙○○先生個人在資本市場形象也將更上一層樓,他將成為投資人心中的經營楷模。本報特別提醒大家要看鴻友第二季的表現,因為大賺後,還能更上一層樓,那代表有實力,若是大賺之後迅速大貶,那麼第一季就有作帳之嫌了,沒想到鴻友四月營收還有五.五億元,五月營收陡降至一.六七億元,第二季從賺錢到賠錢,恐怕難免,而丙○○先生如何解釋這個現象?」、「﹕﹕國內股市散戶是最弱勢的族群,鴻友先是高懸第一季的高獲利,誘使散戶高價跟進,等到大股東一連串申報轉讓持股之後,又發布營收大減訊息,眼看股價由九四元狠狠跌至三五.七元,誰來為投資人鳴不平?」等語,有財訊快報影本乙份可按,可見被告乙○○所為該專文,係就鴻友公司上市前由董事長所發表公司未來營收大幅成長之願景,到上市後不及一年即調降盈餘目標,全年獲利亦呈衰退,至八十七年第一季雖有高營益率及高獲利,然至八十七年四月及五月份之營收復遽然大幅下降,於第二季甚至出現虧損,而鴻友公司該項營收及獲利情形,復與國內各生產掃描廠商之營收情形大相逕庭,且鴻友公司之股價如何拉高至九四元,及大股東如何申報轉讓後,股價又遽跌至三五.七元等異常情形加以評論,並對一般投資大眾發不平之鳴,而該專文所載內容,本院前開論述鴻友公司營收之變動及大股東申報轉讓情形與股價之大幅波動均屬相符,自屬証券專媒體所為持平之報導及評論,而鴻友公司在八十七年第一季因對海外子公司美國鴻友公司及德國鴻友公司大量出貨情形,致使其海外子公司之美國鴻友公司及德國鴻友公司存貨大量增加,該二子公司在存貨無法消化之下,鴻友公司自八十七年五月份起,即無法再對美國鴻友公司及德國鴻友公司繼續大量出貨,鴻友公司亦因出貨極劇減少之故,使該公司在八十七年五月份之營收僅有一.六七億元,業如前述;再參以鴻友公司之海外子公司美國鴻友公司及德國鴻友公司之存貨情形,在鴻友公司之各季、半年報及年報上並未顯元,鴻友公司簽証會計師亦無從對美國鴻友公司及德國鴻友公司之財務報表進行稽核,已如前述,投資大眾僅能從鴻友公司之各該報表中獲知美國鴻友公司及德國鴻友公司之盈虧情形及其金額,被告乙○○對鴻友公司八十七第一季之高營益率、高獲利,至同年四、五月之大幅產生質疑,而懷疑鴻友公司有「作假帳」之嫌云云,並非無端臆測,而係基於對鴻友公司各項營收數據之激烈變動,及與國內生產相同產品之公司之營收相互比對後,所為之合理懷疑,其目的係在告知上市公司經營者應負有誠信及社會道德責任所發之評論,亦難指被告乙○○有妨何故意誹謗或妨害告訴人信用行為。
(八)告訴人鴻友公司係公開上市公司及丙○○則其負責人,對公司營運情形,影響公眾投資利益,鴻友公司公告之八十七年第一季財務報表,因產生每股高達一.六七元之獲利,易使一般投資大眾對鴻友公司產生全年均有高獲利之預期而投資鴻友公司股票,被告等分別係財訊快報之社長、副總編輯及線上記者,在鴻友公司公布各該財務報表後,對各該財務報表上所載列之數據產生懷疑,並在比對鴻友公司之營收、獲利及營益率之變化及參酌國內生產相同產品之大廠力捷公司、全友公司之營收數據後,對鴻友公司及其負責人丙○○一方面為正面期許,一方面為誠信警告,並深入對鴻友公司各該財務報表隱含之數據變化、大環境變遷及股價波動、大股東之申報轉讓為報導、評論,並持續比較、分析、追蹤報導,不過在善盡專業媒體之言責,以滿足大眾知之權利,供為投資人投資上市公司股票之參考,告訴人鴻友公司及其負責人丙○○如認財訊快報所為前開報導失實,自可引據正確數據舉辦公開說明會以澄清事實,掃除投資大眾之疑義,並在嗣後之營收表現上實現告訴人對投資人之承諾,以達到甚或超越財測之目的,以取得投資之信任,然告訴人公司在嗣後之營收表現上,非惟未能達成公司先前之財測目標,更且如財訊快報之各該報導及評論所分析之結果,營收大幅衰退,更且發生虧損,財訊快報前開報導既未歪曲事實,引述不實數據,而所報導之鴻友公司營收及獲利,均與事先之分析結果相符,足徵各該報導之正確性,應符公平、客觀之原則,並非妄加臆測之偏差報導及評論,雖鴻友公司之簽証會計師戊○○、丁○○於本院調查時均供稱鴻友公司之財務報表並未發現有作假帳情形,然依前開各節所述,鴻友公司既可利用對海外子公司之大量出貨並提高產品之單價,以造成鴻友公司之高營益率,而海外子公司之財務報表,鴻友公司簽証會計師又無任何審核之權,對鴻友公司海外子公司財務況狀,僅能依鴻友公司提供之資料併編於鴻友公司各該財務報表中,而鴻友公司又有如前述之營收、獲利、營益率之極劇變化,被告等在財訊快報中事前假設性之語氣,對鴻友公司八十七年第二季之營收發表意見,而認鴻友公司如果在第二季發生虧損,其第一季即難脫「作假帳」之嫌,而經事後之印証,鴻友公司在八十七年第二季果發生虧損,與財訊快報所報導之結果相符,財訊快報該項推理即非無故指摘,殊難因財訊快報上有該分析、評論即被告均有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壞貶損告訴人之名譽、信用之故意與犯行。
五、綜上所論,足徵被告甲○○、乙○○、己○○等所辯屬實,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証據,足資證明被告甲○○、乙○○、己○○有何公訴意旨所指妨害名譽等犯行,其等犯罪自均屬不能証明,原審依調查証據所得,並綜理全案辯論意旨,據而為被告甲○○、乙○○、己○○無罪之諭知,依法洵無不合,檢察官上訴意旨仍執陳詞認被告等涉犯妨害名譽等罪,指摘原判決不當,要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張文政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增男
法官蔡彩貞法官黃鴻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千鶴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