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訴字第450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五○四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陳明邦 (局長)訴訟代理人丙○○
參加人乙○○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參加人乙○○於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十一日以「雙向並列程式開關之改良結構(追加一)」向被告(原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A○一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其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八十八年四月十七日以(八八)智專(八)○四○二四字第一一○四九三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成立,應不予專利」之處分。參加人不服,訴經經濟部以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二日經(八八)訴字第八八六三四四八八號訴願決定書撤銷原處分。經被告重為審查,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以(八九)智專三(二)○二○二二字第○八九八九○○一九○○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於九十一年四月二日開庭行準備程序,經原、被告陳述意見後,認有使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吳慧娟法官李得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陳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