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3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冠良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扣押物(101年度聲沒字第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個,檢驗後淨重為零點肆捌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屬第二級毒品,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冠良前因涉嫌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0年12月22日以100年度毒偵字第91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可憑。惟被告尚有被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檢驗後淨重0.483公克),因屬違禁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
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檢驗前淨重0.494公克、檢驗後淨重為0.483公克),經高雄市立凱旋醫院以化學呈色法及氣相層析質譜儀法確認鑑定分析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0年11月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1767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報告書1份在卷可稽(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毒偵字第915號卷第34頁)。是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且該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個因無法與毒品剝離而須視同毒品之故,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所耗損之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銷燬。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前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曾子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鈺翰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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