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199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甲○○
15上列聲請人與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更生方案無履行可能,法院應不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63條第1項第8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係以債務人「未來收入」作為清償債權人債權之基礎,因此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規定,債務人提出之更生計畫內容應記載,清償金額、清償方法及清償年限等要件。次查,本件聲請人雖向本院聲請更生,然其於本院98年3月25日訊問時,現在在中國時報做電訪,我每月領7、8千到1萬元左右,我在台中的中國時報做了一年左右,房租我現在已經付不起了,我兒子現在有在幫我,我也會跟我姐姐借錢,提出更生方案的時候是我跟我姐姐借錢,現在完全沒辦法了等語。依此債務人收入不多,而其更生償還計畫草案所列每月支出又係1萬1150元,如何能負擔支應矧,債務人自承現在連房租已經付不起了。如是,聲請人雖有固定收入,惟已無法負擔其日常生活支出,又如何履行其更生方案,顯與更生之本旨不符,其情形亦無法補正;矧,縱使債權人可決其更生方案,其更生方案又無履行可能,法院仍應不認可更生方案。從而,依上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更生,於法即有未合,自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書記官楊均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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