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聲字第5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審聲字第5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聲字第528號聲請人即被告 許南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100年度審易字第107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許南已知道錯了,請准予交保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偵查案號:100年度偵字第2527、2766號;本院繫屬案號:
100年度審易字第107號),經本院裁定自民國100年8月
4日起予以羈押在案。然被告因另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並於100年8月23日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執助明字第383號執行指揮書予以執行在案(刑期起算日期為100年8月26日),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從而,被告既因另案予以執行,故被告已未受有本院羈押之強制處分,被告聲請具保停止本院之羈押,自屬無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智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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