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致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附民字第8號原告 曾鈺婷 原告 謝曉君 被告 詹乾裕
林建勳 即大山企業社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0年度交訴字第7號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文傑
法官吳昀儒法官陳諾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家豪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