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42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27號

原告金源通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姝釧

訴訟代理人 張智凱 律師

被告 黃楚華

黃小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0萬元,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依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00萬元(不併計起訴後之法定遲延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書記官王顥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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