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簡字第646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重簡字第646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97年4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肆仟貳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玖
萬參仟玖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3月間向原告申請信用卡,
持用原告所核發之萬事達信用卡(卡號:00000000
00000000號)以簽帳消費,依約被告自應按期於每
月繳款截止日(即13日)前,全數繳清信用卡帳款,如遲延
給付,應依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遲延利息。詎被告迄96年
12月尚積欠原告104,255元(含消費款93,922元、已到期之
利息10,333元)未為清償,迭經催討,仍拒不還款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影本、歸戶基本資料查詢表、約定
條款影本、消費繳息總查詢及消費繳款明細表各乙份為證。
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
,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自應認原告之主
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兩造間之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約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中華民 國97年4月30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胡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