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9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9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竊佔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94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讚原
許殷誠選任辯護人許清連律師
李錦臺 律師 陳奕全 律師上列被告因竊佔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62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讚原、許殷誠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法院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世賢
法官許嘉仁法官蕭筠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書記官張語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