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交易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易字第18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增泉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62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詹增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法院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茂亭
法官許嘉仁法官蕭筠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書記官張語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