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聲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聲字第200號聲請人 林和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又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亦為同法第516條第1項、第521條第1項所分別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經本院101年度司裁全字第1029號裁定獲准,並經本院101年度司執全字第431號執行假扣押在案,惟相對人迄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爰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經本院101年度司裁全字第1029號裁定准予假扣押,並持以聲請本院101年度司執全字第431號強制執行事件為假扣押,嗣後已依督促程序聲請法院對聲請人核發支付命令,由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1725號民事事件受理並於民國101年8月9核發支付命令在案,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相關事件卷宗核閱屬實,且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稽。相對人既已為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之行為,揆諸前引規定及說明,聲請人之聲請即無實益,於法不合,不得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