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9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9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3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九О八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聲沒字五六三號、八十八年毒偵字第九0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重零點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然扣案之安非他命零點七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經查扣案之結晶物壹包(重0.七公克)為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迭經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供承在卷,被告更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為本院裁定送執行觀察勒戒,亦有裁定書附卷可稽,顯見扣案之物為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情極灼然,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邱志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彭淑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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