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3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三五號
原告丁○○○○份有限公司設桃園縣中壢市○○區○○○路○號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股份有限公司設桃園縣八德市○○街○○巷○○弄○號法定代理人丙○○原名夏右列被告因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一二六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丙○○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曾家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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