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29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9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九一六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嘉義法院分別裁定執行刑共為有期徒刑六年三月二十七日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經法務部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以法89矯字第○三五七一九號函核准假釋在案,刑滿日期為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美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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