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婚字第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婚字第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婚字第五五○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住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周祖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劉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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