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256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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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5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五六六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三七九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十七時許,在桃園縣○○鎮○○路○○○號住處,因細故與告訴人 蔡永章 發生爭執,竟基於普通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告訴人蔡永章,至告訴人蔡永章受有顏面瘀腫、右臂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甲○○涉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嫌等語。查被告所涉前開罪嫌,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蔡永章已當庭撤回其告訴,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陳永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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