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簡上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附民上字第1號108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1號上訴人 洪麗華 被上訴人 柯成文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7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林秀菊法官劉承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薛美怡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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