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14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芳平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
8年度執聲付字第1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芳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芳平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於民國106年1月16日送監執行,現在監執行中,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8年8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許芳平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
105年度審簡字第9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4月,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簡字第12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6月、5月、4月、4月、6月、4月,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2年4月確定;上開案件嗣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於106年1月16日入監執行(106年3月1日自8月17日期間執行另案假釋撤銷後之殘餘刑期5月17日),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
108年8月30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797001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原為109年5月7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9年3月20日,亦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前揭前案紀錄表各1件在卷可按。本院(本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被告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以佳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