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9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9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三二號
原告煉亮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許基騰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隆棉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壹萬陸仟捌佰壹拾陸元,折合銀元貳拾柒萬貳仟貳佰柒拾貳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柒佰貳拾叁元,折合新台幣捌仟壹佰陸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壹佰貳拾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育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黃淑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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