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六二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 魏福松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陸仟肆佰元,折合銀元叁拾叁萬伍仟肆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仟叁佰伍拾伍元,折合新臺幣壹萬零陸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欣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陳靜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