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四九號
聲請人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相對人丙○○(原名陳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 陸仟 玖佰玖拾柒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六三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確定為如附表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蔡美美~B法官洪碧雀~B法官李銘洲~F0~T40
附表┌─────────────┬─────────────┬──────────┐│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陸仟 陸佰肆拾貳 元││├─────────────┼─────────────┼──────────┤│原審送達郵費│貳佰伍拾參元│已扣除退郵捌拾柒元│││││├─────────────┼─────────────┼──────────┤│本件程序郵票費用│壹佰零貳元││├─────────────┼─────────────┼──────────┤│共計│陸仟玖佰玖拾柒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