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台南縣政府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陸拾柒萬伍仟貳佰叁拾柒元,折合銀元壹佰伍拾伍萬捌仟肆佰壹拾貳元參角,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柒仟壹佰肆拾叁元伍角,折合新臺幣伍萬壹仟肆佰叁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柒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蘇正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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