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9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9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九五一號
聲請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梁成金代理人李春進法定代理人邱不少相對人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拾伍萬壹仟肆佰壹拾叁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九四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周素秋~B法官何清池~B法官黃欣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陳靜娟~F0~T40
附表一┌─────────────┬─────────────┬──────────┐│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原審裁判費│貳拾伍萬零貳元││├─────────────┼─────────────┼──────────┤│原審郵票費用│陸佰陸拾貳元│原告原預繳叁拾肆元雙││││掛號郵票二十五份,嗣││││退還五份及十八元。│├─────────────┼─────────────┼──────────┤│公示送達裁判費│肆拾伍元││├─────────────┼─────────────┼──────────┤│公示送達公告登報費用│伍佰元││├─────────────┼─────────────┼──────────┤│本件程序費用│貳佰零肆元││├─────────────┼─────────────┼──────────┤│共計│貳拾伍萬壹仟肆佰壹拾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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