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勞小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勞小字第5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績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立展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四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捌萬玖仟陸佰參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
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及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勞工或工
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
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繳上開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即柒佰伍拾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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