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勞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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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勞訴字第2號
原   告  鄭志榮
訴訟代理人  林泓帆 律師
被   告 可家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金火
被   告 可家資產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金火
前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信宏 律師
       郭淑貞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九日上午十一時
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書記官陳掌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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