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勞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勞訴字第2號原 告 鄭志榮 訴訟代理人 林泓帆 律師被 告 可家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金火 被 告 可家資產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金火前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信宏 律師 郭淑貞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九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高雄簡易庭法官蔣志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書記官陳掌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