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34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羅傑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練明松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4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上訴
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
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經本院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
定於民國107年6月25日送達上訴人收受,上訴人迄今仍未補
正,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
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力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書記官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