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司小調字第13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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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司小調字第1306號
聲 請 人 楊幼朱
相 對 人 林裕興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
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此參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以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起訴,原告主張之侵
權行為地(即相對人房屋外之騎樓不平整致其受傷)在高雄
市左營區,相對人之戶籍地亦位於左營區,此有民事起訴狀
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則本院審酌本件侵權行
為地及相對人住所均在高雄市左營區,依首揭規定,自應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