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春綿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106年度偵字第886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7年度緩字第1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現金新臺幣貳仟元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春綿因犯賭博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以106年度偵字第886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就扣案被告所有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2,000元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犯(修正前)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賭博罪、同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
6年度偵字第8865號偵查後為緩起訴處分,該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7年1月12日確定,迄108年1月11日期滿未經撤銷在案,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而扣案之現金2,000元係被告所有且屬其犯上開犯罪所得,依前所述,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扣案款項,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品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戴睦憲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