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嘉簡字第25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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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嘉簡字第2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嘉簡字第25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恒立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0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處罰金新臺幣4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扣案之筆記型電腦1台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甲○○於民國111年1月間,經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為「小P」之男子(無證據證明為兒童或少年,由警另行調查)之引薦,取得賭博網站「贏玖九(http
s://www1.kwin99.net/newapp)」之會員帳號及密碼,即於同年月14日後某日起至112年1月17日為警查獲止,在其嘉義縣○○鄉○○路00之0之住處,基於網際網路賭博之犯意,使用筆記型電腦,連結網際網路至在該網站內為自己或替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為「MAX」之人(由警另行調查)進行簽賭。該網站賭博方式係以美國、日本及中華職棒及美國職籃運動賽事比賽結果為主,每注最低為新臺幣100元,賭客下注欲投注金額後,若賭客押中即可依網站上所記載之賠率贏得彩金,若未押中則賭金全歸該網站經營人所有。甲○○與「小P」相約每週,以匯款或LINEPAY方式結算彩金。嗣警方於112年1月17日上午9時26分許,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甲○○住處執行搜索,並扣得筆記型電腦1臺,查悉上情。
二、本案證據: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本院搜索票、嘉義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手機截圖照片,賭博網站照片、現場照片、電磁紀錄光碟。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李昕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張志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書記官柯凱騰◎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第1、2項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5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