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字第125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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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1250號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翁綺伸
被告 黃瓊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0年10月4日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0月26日(星期二)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訂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110年10月4日(星期一)辯論終結,惟因原告於辯論終結後陳報依聲明之違約金計算方式確定之金額(新臺幣1502元),並斟酌被告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庭係因固定於每週星期一、三、五接受血液透析(洗腎)治療,客觀上難以變動療期,是衡酌兩造利益,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臺南簡易庭法 官陳世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