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0年度竹北小調字第113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北小調字第1135號

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廖育羚

上列原告與 陳智豪 之繼承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因陳智豪之全體繼承人均拋棄繼承(參本院110年度司繼字第473號),並經本院調卷查閱無訛。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撤回對陳智豪繼承人之訴訟、追加陳智豪之遺產管理人為被告,以補正本件適格之當事人,並同時 陳報 選任遺產管理人之法院裁定、遺產管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傅伊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

書記官李勻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