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交訴緝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交訴緝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交訴緝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調偵字第56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__,處有期徒刑__月,處拘役__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處罰金■中文金額轉換■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外,並適用刑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黃炫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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