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廣源造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趙建興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毀謗案件(本院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三五八二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周瑞芬
法官楊萬益法官莊秋燕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俞瑩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