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交訴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訴緝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甲○○
號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取具本院轄區內殷實之人書面保證金額新台幣貳萬元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被告甲○○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裁定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一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據聲請人即被告聲請本院命具保停止羈押,聲請意旨略為:本件被告懷胎五月以上,爰聲請命具保停止羈押等語,本院審查後,認無不合,故准予取具本院轄區內殷實之人書面保證金額新台幣二萬元後,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黃炫中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