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3年度岡簡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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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簡字第322號

上訴人即

被告 黃進居

訴訟代理人 劉嘉裕 律師

劉興峯 律師

被上訴人即

原告 趙姿雯

趙宣惠

趙尉志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趙家宏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盈伃 律師

上訴人即

原告 趙俊雄

卓坤山

游秀真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趙家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25,5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5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書記官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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