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3年度嘉小調字第15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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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小調字第1583號

聲請人創鉅有限合夥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岳 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且未提出起訴狀繕本。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書記官林金福

附表: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提出起訴狀繕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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