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3年度湖小字第1216號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

                  0段000號及117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市○○區○○○路

                  0段000號及117號

      訴訟代理人  周煥庭   住○○市○○區○○○街

                  00巷00弄00號6樓

      訴訟代理人  王彥力   住○○市○○區○○○街

                  00巷00弄00號6樓

      被   告  余信昭   住新北市汐止區樟樹二路

                  290之1號15樓

      被   告  余苡兒 (0000000撤回)

                 住○○市○○區○○路00

                  巷0號16樓

                 居新北市汐止區樟樹二路

                  290之1號15樓

             

當事人間113年度湖小字第1216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

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

26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徐文瑞

法院書記官邱明慧

通譯郭素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

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4,597元,及其中23,386元

  ,自民國(下同)113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15%計算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本判決確定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邱明慧

           法 官徐文瑞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

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明慧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