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3年度岡簡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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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簡字第149號
上訴人即
原告 王柔茜
訴訟代理人 蘇淑芬
被上訴人即
被告騰達國際人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呈勳
訴訟代理人 歐陽珮 律師
陳柏宏 律師
被上訴人即
被告 謝斐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書記官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