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3年度嘉簡字第10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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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1020號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吳棋笙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洋頊 律師即被繼承人 王福長 之遺產管理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9,447元(包含本金及起訴前之利息,計算式詳卷),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71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書記官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