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3年度嘉簡字第10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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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1020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吳棋笙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洋頊 律師即被繼承人 王福長 之遺產管理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9,447元(包含本金及起訴前之利息,計算式詳卷),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71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書記官林金福

歷審裁判

  •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13 年度 嘉簡 字第 1020 號裁定(113.11.26)[撤回]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司促 字第 901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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