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簡上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簡上字第392號上訴人益民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敏雄 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 律師
林世勛 律師被上訴人勝霖藥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志平 訴訟代理人 陳建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美蒼
法官廖慧如法官許惠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書記官鄭晉發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