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54號聲明人 許秀鳳 受刑人 葉之舟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02年度執字第13863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許秀鳳(下稱聲明人)為受刑人葉之舟(下稱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31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得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壹日。受刑人之父親B型肝炎帶原脂肪肝手術治療中,受刑人入監服刑恐影響治療中病情;此外,受刑人入監服刑難以顧全目前服務於六福新饌任管理部經理。受刑人有正當工作職務,也知所進退,希求一個修為機會,是因家庭及工作職務之關係,執行上顯有困難。執行檢察官命不得易科罰金,顯有指揮不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之規定,提出聲明異議,請求諭知應執行之有期徒刑准予易科罰金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疑義或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86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以有權聲明異議者,僅限於受刑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其配偶。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本院102年度易字第2491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上訴後,經臺中高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31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2年執字第13863號執行,於民國103年1月7日入監服刑,現仍在監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調取上揭執行卷宗足按。本件受刑人係00年0月0日生,為年滿20歲以上之成年人,未受監護或輔助之宣告,而本件聲明人係受刑人之母,除具聲明人於刑事聲明異議狀中陳述明確外,復有聲明人之身分證影本正反面及本院依職權查閱受刑人全戶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足憑,則聲明人既非受刑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其配偶,即非依法得為聲明異議之人,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明異議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慧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郭淑琪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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