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5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溫克羅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季隆民國00年0月00日生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執聲字第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草本諾威錠捌盒,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溫克羅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19417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1年11月29日確定,至102年11月2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對本案扣押物即草本諾威錠8盒,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藥事法第79條第1項之規定,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又查獲之偽藥或禁藥,倘未經行政機關依藥事法第79條第1項沒入並銷燬者,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73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溫克羅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19417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1年11月29日確定,至102年11月2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101年度上職議字第8029號處分書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附卷可稽。
㈡、扣案之草本諾威錠8盒,經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現改制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鑑定結果,檢出含有Dithio-desmethyl-carbodenafil類緣物,而屬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列管之藥品,此有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1年5月7日FDA研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驗報告書、公告列管藥品成分網頁資料在卷可參(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他字第1165號偵查卷第5頁反面至第7頁)。據上,本件扣案之物品,堪認屬偽藥無訛,亦係被告所有供犯本案之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承在卷,且尚未經衛生主管機關處分沒入銷燬,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合法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春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素珍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