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6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6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697號原告 游明貴 被告 陳郁云 上列被告陳郁云因詐欺案件(本院105年度易字第1459號),經原告游明貴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連雅婷
法官陳佳君法官黃俊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佩樺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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