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75號原告喬安娜服飾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福榮 被告 蔡京媛 被告 蔡絢媛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5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8,1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7,6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請求。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杰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書記官王怡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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