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0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07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聲減字第3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3、4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3、4所載,與附表編號1所列之罪已減得之刑及附表編號2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且均已確定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3、4所列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所列之罪已減得之刑及附表編號2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張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書記官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