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繼補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補字第19號聲請人乙○○上聲請人聲請限定繼承被繼承人甲○○繼承權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聲請之非訟事件,應徵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智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
書記官蘇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