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26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如附表所列之犯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5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均減刑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附表所示等罪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附表所示等罪予以減刑。
二、經本院審核認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惠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到裁定正本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附表:
┌─────┬─────────┬──────────┐│編號│1│2│├─────┼─────────┼──────────┤│所犯罪名及│竊盜罪│竊盜罪││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科罰金,以新臺幣1│,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千元折算1日│日│├─────┼─────────┼──────────┤│犯罪日期│95年10月18日│95年7月25日│││││├─────┼─────────┼──────────┤│偵查機關及│桃園地檢署96年度偵│桃園地檢署96年度偵字││案號│字第23214號│第23214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實│案號│96年度桃簡字第345│96年度桃簡字第345號││審││號│││├───┼─────────┼──────────┤││判決日│96年3月6日│96年3月6日│││期│││││││││││││├─┼───┼─────────┼──────────┤│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決│案號│96年度桃簡字第345│96年度桃簡字第345號││││號│││├───┼─────────┼──────────┤││確定日│96年4月3日│96年4月3日│││期│││││││││││││├─┴───┼─────────┼──────────┤│依中華民國│有期徒刑1月又15日│拘役25日,如易科罰金││96年罪犯減│,如易科罰金,以新│,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刑條例減刑│臺幣1千元折算1日│1日││後之刑期、││││褫奪公權期││││間或罰金額│││└─────┴─────────┴──────────┘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